35.按照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的原则,发展以“回归大自然”为特点的自然观光、休闲度假、科学考察、探险等生态旅游,打造秦岭生态旅游品牌。旅游开发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城镇重要水源地保护区进行旅游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秦岭北麓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修建商品住宅和私人别墅。
(七)加强污染防治,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
36.坚持预防与治理并重的原则,严防新污染源的产生。取缔关闭“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与停产治理;防治农村面源污染,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农膜,逐步减少化肥施用量;大力推广农村沼气工程,做到改厕、改灶、改圈到户;加快县城和重点集镇垃圾、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按照“防洪避险、依山傍水、美观整齐、相对集中、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的原则,抓好县、乡镇、村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具有山区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八)典型引路,构建生态示范体系。
37.加快生态示范区建设步伐。抓紧创建汉中市和临潼区、商州区、周至县、太白县、佛坪县、宁陕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积极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工业和生态旅游等产业。在3至5年内建成市、县、乡、村四级生态示范网络体系,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目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综合决策机制。
38.秦岭区域内各级政府是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形成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水保、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旅游和建设等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依法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共同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健全法制,依法保护秦岭生态环境。
39.抓紧制定《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编制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各类开发利用行为;贯彻落实本《纲要》的各项规定,健全和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打击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破坏生物多样性、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