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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内河综合整治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内河综合整治的通告
(南府字〔2007〕2号)


  为加强城市内河管理,确保我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和《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南宁市城市内河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竹排冲、朝阳溪、二坑冲、心圩江、可利江、西明江、石埠河、石灵河、水塘江(良凤江)、亭子冲、凤凰江、马巢河、八尺江等13条城市内河河道管理范围(具体界线另行公布)。

  二、整治的主要行为

  (一)城市内河河道管理范围的乱倒乱排行为

  1.随地乱扔口香糖、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堆放、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其他垃圾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6.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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