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德〔2007〕3号)
各高校:
现将《上海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评估标准(试行)》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上海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评估标准(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卫生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根据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试行)》(沪教委德〔2005〕24号),结合上海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际,特制订此标准。
一、评估考核内容指标
(一)心理健康教育组织管理工作
1.学校领导重视,并有健全组织机构;
2.学校有明确的心理健康教育目标规划,并纳入学校总体规划;
3.学校有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构;
4.学校有心理健康教育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5.学校有健全的校、院(系)、基层学生组织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
(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建设
1.学校有符合岗位要求且定编定岗的专职教师;
2.学院(系)有接受过心理健康教育专业培训、符合岗位要求的心理辅导员;
3.学校有素质较高、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符合岗位要求的稳定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4.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专、兼职教师培训计划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
5.重视专业水平的提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业务研讨与交流;
6.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与应用研究,促进工作。
(三)心理健康教育保障条件及其运用
1.学校财政预算中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项经费,且确保经费到位;
2.学校有保证需要的个体咨询、团体辅导、办公等不同用途的专门工作场所,所属分校区都有相应场所保证;
3.学校有满足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需要的专门仪器和设备;
4.学校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等资料。
(四)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1.开设满足学生需要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
2.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媒介的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
3.学校有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社团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活动;
4.开办心理健康教育网,并有心理健康教育专业人员进行网络咨询及维护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