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打捞清除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十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管理
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应当符合天津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的要求,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天津市交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建设。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锚地时,应事先征得天津海事局同意。
第五十一条 港口设施保安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天津市港口设施保安及相关工作。
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适用《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
船舶保安规则》。
港口设施申请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相关文件,须由市交通委员会向交通部申报。港口设施按照相关程序开展保安评估和制订保安计划,通过审核后,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未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以及未能通过《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或《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失效、作废的港口设施,不允许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停靠。
新建和改扩建的港口设施,要按照保安规则要求,将保安功能和保安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提前进行保安评估,制订保安计划,组织保安演习,检查和落实各项保安措施。保安评审和检查不合格的港口设施,不予核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第九章 港口环境保护与公共卫生
第五十二条 港口环境保护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对人身健康造成伤害。
第五十三条 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
建设港口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应当符合天津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天津市交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五十四条 防污能力建设
港口、码头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接收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码头和船舶应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并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报天津海事局备案。
第五十五条 船舶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任何船舶不得向本港水域排放残油、废油、货物残渣、船舶垃圾,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船方应当做好船舶垃圾的日常收集、分类和储存工作,并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接收处理。船舶垃圾含危险物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船方应当向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提供物质的名称、性质、数量等资料。船舶垃圾如果来自疫区,应交由港口卫生检疫部门消毒处理。
第五十六条 船舶及相关作业的防污染监管
在本港水域内进行船舶洗舱(包括原油洗舱)、清舱、驱气、使用焚烧炉、舷外拷铲及油漆、散装液货过驳、供油、船舶拆解、打捞和排污作业的,报天津海事局审核。
船舶修造、打捞、拆解和其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中,应当备有防污染设备和器材,落实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污染海域。
船舶、码头或者设施造成水域污染需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应当在使用前将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报海事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七条 疏浚航道、港池淤泥处理
向海域抛弃疏浚航道、港池的淤泥,必须向市海洋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和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船舶熏蒸
检验检疫部门经检疫认定需进行熏蒸的船舶由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疫熏蒸。
船舶需在港口进行熏舱作业的,船方应当在作业的48小时前向海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作业单位名称、船舶名称、联系人、联系方法和熏蒸药品名称、性质与用量以及预定作业时间、地点等资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进行作业。
第五十九条 公共卫生管理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港口救灾防病、处理紧急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章 港口应急事件处理
第六十条 事故与灾害应急救援
港口经营人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港口经营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
第六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发生多人重伤残、一至二人死亡或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事故的类型、伤亡人数、事故初步处理情况、请求救援项目等事故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二条 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理
发生危险货物事故时,立即启动本单位《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事故的类型、伤亡人数、事故初步处理情况、请求救援项目等事故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港口经营人应迅速组织力量,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扑救、清除,防止危险源进一步扩散、恶化,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积极疏散周边居民和财产,减少伤亡和损失。
第六十三条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船舶、设施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情况、请求援助项目等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向天津海事局进行扼要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天津海事局递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天津海事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 船舶污染事故、危险货物事故处理
船舶发生污染水域事故时,船方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通报情况,并按规定向天津海事局报告。
天津海事局接到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报告,根据事故性质、污染程度和救助要求,迅速组织应急救援。附近船舶、有关单位有义务参与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服从天津海事局的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