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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告实施《天津港口章程》的通知

  港口建设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前,按照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第十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组织本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

第五章 港口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资格和港口经营人
  在本港从事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经营,港口拖轮经营,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等业务,应当依法向天津市交通委员会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提供良好的候船环境,具备安全的上下船设施、设备和应急处理公共卫生事件及救援系统。
  第二十二条 港口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
  港口经营人在港口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作业,应当与作业委托人订立委托作业合同。
  作业委托人应当及时办理港口、海关、检验检疫和其他有关手续,如实向港口经营人提供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及包装、标志等详细资料。
  船方应当向港口经营人提供船舶到港时间,提供船舶资料,办妥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港口拖轮经营
  从事拖轮经营业务,应该提供适合拖轮服务的船舶,并配备足额适任的船员,遵守《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海上雾中航行规则》,遵守《防污染公约》,遵守《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服从天津海事局VTS(VESSEL TRAFFIC SEVICE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中心指挥。
  第二十四条 港口理货经营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申请,并取得经营许可。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业务和仓储业务。
  第二十五条 港口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业务
  从事港口设施、设备租赁、维修业务经营要与委托人订立有关合同。
  第二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可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向天津市交通委员会申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上核定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作业委托人应当向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提供正确的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并保证资料正确、完整。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发生下列情况,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和天津海事局: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第六章 船舶、港口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
  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受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委托,主要负责管理、维护和开发天津电子口岸,是北方国际航运中心信息服务的综合平台。具备政府服务、国际贸易、市场运营、信息集散、社会监督和人才交流等功能,为天津海港口岸的货物进出口、船舶及人员出入境提供通关服务。
  第二十九条 信息服务
  天津港口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中心面向国内外港航及其服务业经营人、港航管理部门、口岸监督管理部门提供24小时报文传输、电子信箱、查询检索、格式转换等电子数据交换服务。
  第三十条 船舶引航服务
  天津港引航机构,为中、外籍船舶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引航服务。
  第三十一条 船舶代理服务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可接受国内外承运人的委托,代办国际和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口,承揽货物运输、中转、船舶补给等相关业务。
  第三十二条 港口货运代理服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提供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出口货物集港、提取进口货、办理货运保险、内陆货运、联运货物中转、代签运输合同、照管货物及提供报关、报检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 船舶供应服务
  本港有取得相应资质的船舶供应服务企业,可以随时为进出港口船舶供应燃料油、润滑油、淡水、食品,船舶物料、配件、免税商品等。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服务
  本港可以提供各类船舶修造服务。本港内共拥有船台12个,船坞7个。
  第三十五条 船舶拖带服务
  本港有可以为国内外船舶提供靠离码头、移泊、护航、抢险救助、超长重大件货物水上吊装、海上拖带服务的企业。
  第三十六条 水上交通服务
  天津海事局VTS中心负责水上交通组织,可应请求提供本港交通安全信息、水文气象信息、助航服务、急救援助服务、支持联合行动等交通服务。
  天津海事局VTS中心的工作频道为VHF(VERY HIGH FREQUENCY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和VHF65频道,其中VHF09频道为船舶守听和呼叫频道,VHF65频道为业务通话频道。所有在本港航行、锚泊的船舶应保持VHF09频道值守。
  每日安全信息播发时间:逢双小时正点或发生紧急情况时播发。
  第三十七条 海上救助服务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水域的搜寻救助工作。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天津海事局,负责所辖海区的海上搜救日常工作,24小时值班专线电话:12395。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下设四个分中心:
  第一分中心设在中海石油渤海公司,负责本系统和海上设施安全工作;
  第二分中心设在天津水产局,负责渔业船舶搜救工作;
  第三分中心设在中国民航天津空管站,负责民航飞机的海上搜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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