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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告实施《天津港口章程》的通知

  本港布设有符合国际浮标A系统和国家标准的助航标志,主要助航标志包括:
  大沽灯塔:地理位置38°56′20〃.1N/118°58′47〃.1E,灯高35.6米,灯质闪白10秒,射程17海里,设有雷达应答器,发射莫尔斯信号K(-?-)。
  新港主航道左侧面标志有新港2、4、6、8、10、12、14、16、20、22、24、26、28、30、32、34、36号活结式灯桩或灯浮标;右侧面标志有新港1、3、5、7、9、11、13、15、17、19、21、23、25、27、29、D1号活结式灯桩或灯浮标。
  新港北航道左侧面标志有D2、D4、D6号灯浮标;右侧面标志有D3、D5、D7、D9、D11、D13、D15号灯浮标。
  新港船闸导标由中线导标(前、后)、南边线导标(前、后)、北边线导标(前、后)组成。船闸中线前导标灯质为定白,灯高30.2米,射程3海里,黑色菱形顶标;船闸中线后导标灯质为定白,灯高39.6米,射程3海里,黑色菱形顶标。
  海河航道设有24座接岸标志。
  第七条 船闸与桥梁
  新港船闸是目前船舶进出海河水域的主要通道,闸宽20.5米,长180米。船舶通行宽度白天不得超过18.5米,夜间不得超过17.5米。
  海门大桥位于顺直海河段中部。从塘沽北岸起,第一孔和第五孔分别为非机动船上行和下行通航孔,净宽30米,净高4.5米;第二孔和第四孔分别为机动船上行和下行通航孔,净宽44米,净高5.7米;第三孔为垂直开启孔(中孔),净宽64米,开启时净高31米(以海河最高通航水位大沽零点Δ+2.5米的基点起算)。
  第八条 海事信息公告
  港口锚地、航道及航道通航标准、航标等通航设施临时变更信息,由天津海事局以航行通(警)告或海事公告等形式发布。
  第九条 码头设施
  截至2005年底,本港共有各类码头泊位142个,生产性泊位102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58个。码头岸线总长23342米。目前最大靠泊能力20万吨级。主要专用泊位有:
  (一)集装箱泊位17个,码头岸线总长4062米。
  (二)矿石泊位1个,码头岸线总长445米。
  (三)石油及其制品泊位4个,码头岸线总长1071米。
  (四)煤炭泊位6个,码头岸线总长1649米。
  其余为散货、件杂货及其他专业泊位。
  第十条 机械设备
  截至2005年底,本港主要设备有:
  (一)集装箱装卸设备:集装箱岸桥40台,吊具下最大负载65吨,最大外伸距66米,最大轨上起升高度40米。
  (二)连续运输机系统:煤炭长廊8980米,额定能力每小时6000吨;焦炭长廊7580米,额定能力每小时1800吨。
  (三)装船机:装船机5台,最大装载能力每小时6700吨。
  (四)翻车机:翻车机2台,单机一次可接卸97吨/节×50节,每循环两节车皮,每小时32循环。
  (五)散粮装卸设备:散粮装卸机1台,额定装载能力每小时750吨。
  (六)门机:门座起重机104台,最大负载40吨,最大幅度45米。
  (七)拖轮和起重船:起重船2艘,最大起重能力180吨;拖轮24条,单船最大功率为3678千瓦。
  第十一条 港口外部配套设施
  本港集疏运方式主要有公路、铁路、水运及管道等。
  (一)与港口紧密联系的公路有:京津塘高速、京福高速、唐津高速、京晋高速、京沈高速、津蓟高速、津保高速、津滨高速;京津塘(103国道)、津沽、港塘、扬北、津北、塘岐、丹拉等公路。
  (二)铁路主要有:通过津浦、京山、京包、京九等铁路干线与全国铁路网络联成一体。
  (三)管道主要有:由南疆港区通往大港(石化和炼油厂)管道;通往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和首都国际机场管道;通往燕山石化管道;通过沧州与全国主要管道相联结。

第三章 港口组织管理及相关机构

  第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是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本港行使港口行政管理职能,同时行使天津市口岸协调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 港政信息公告
  本章程涉及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由天津市交通委员会以港政信息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四条 港口公安
  天津港公安局负责本港治安管理、刑事侦查、交通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
  第十五条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以下简称天津海事局)是本港水域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行使本港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以及航海保障等管理职能。天津海事局下设机构有新港海事处、南疆海事处、海河海事处、北港海事处、航标处、通信信息中心、海上巡查执法支队、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海测大队等。天津海事公安局负责行使本港水域水上治安管理和刑事侦查等职能。
  第十六条 国家设在口岸其它监督管理机关
  天津海关、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国家设立在天津口岸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人员、船舶、货物和物品进出天津口岸实施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查验和检验检疫等工作。
  (一)天津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本关区经口岸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实施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下设相关机构有:天津新港海关、天津开发区海关、天津保税区海关、以及天津海关现场业务处等。

  (二)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负责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实施边防检查;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对口岸的限定区域实施警戒管理以及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下设相关机构有天津检查站、东港检查站、塘沽检查站、南疆检查站等。
  (三)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出口货物、国际航行船舶和出入境人员实施监管、检验检疫、除害、消毒等。下设相关机构有天津东港、天津开发区分局和天津港保税区办事处等。

第四章 港口岸线与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港口岸线管理
  在本港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天津市交通委员会批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天津市交通委员会核准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港口建设管理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不得违反港口总体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港口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或天津市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卫生及环境影响评价。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港口建设项目需办理港口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天津港港务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天津市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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