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用信息的来源。
第十六条 (异议的受理)
被征信企业认为自身的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相关或者已经过时的,可以向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移交至各部门进行处理,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书面处理意见移交回受理中心,告知异议人。
第十七条 (处理结果)
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异议: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而被征信人仍持有异议的,各部门可以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但应当标明被征信人的异议和相应理由。
(三)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各部门可以根据被征信人的要求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第十八条 (异议的复核)
异议人对各部门异议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市交通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交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复核完毕,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接口)
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信息系统应当与本市综合社会诚信信息系统以及相关省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诚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
第二十条 (系统安全)
各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诚信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同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各部门信息管理员应当设置诚信信息数据库访问权限,防止诚信信息数据库被越权访问或者擅自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
各部门发生诚信信息系统重大运行故障、信用信息严重泄露等情况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向市交通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归档)
各部门应将形成的信用文件材料按规定纳入归档范围,并确定保管期限和密级,实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电子数据保存)
信用信息的电子数据,应按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规定进行归档。归档的电子信用数据及其元数据应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脱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