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应当根据岗位职责确定信息采集、录入的人员,并制定信息匹配规则,采用有效的身份识别标志匹配所采集的信用信息,保证信息录入的来源
第十条 (诚信等级的评价方法)
诚信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AA、AA、A和B级,以每一自然年度为周期进行评价分级。
诚信等级的划分标准可以采用比例制、排名制、打分制等方法,具体划分标准由市交通局根据行业性质和规模事先予以确定并向行业公开。
市交通局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1季度根据上一年度的得分进行诚信评价分级,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确定。
第十一条 (诚信信息及等级的发布)
市交通局可以每半年将相关诚信指标的得分预先告知企业,督促企业加强自身管理。
诚信等级确定后应当先向行业公布,如无异议可以通过上海城市交通网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奖惩措施)
对于被评为AAA及AA级的企业,市交通局应当授予荣誉标志。
各部门应当针对不同诚信等级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根据法规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在资源分配、执法检查,处罚额度、业务办理通道、从业人员考试及评奖评优等方面有所区别,鼓励企业不断提高诚信等级。
被评为B级的企业,各部门应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检查。
第十三条 (免检和降级)
被评为AAA级的诚信企业在下一年度的评价中,凡管理部门主动检查的项目可予以免检,只要社会评价等其他方面无触犯诚信指标的,可继续保留AAA诚信等级。
通过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有触犯诚信指标行为的,市交通局可以将其诚信等级下降到A级。如触犯否决指标的,直接评定为B级。但触犯诚信指标行为情节明显轻微的,经市交通局审核后也可下降至AA级。
第十四条 (禁止提供信息)
各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企业的信用信息,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查询服务)
被征信企业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申请查询本企业的以下信用信息,各部门应当予以提供:
(一)信用信息,包括历年诚信等级、得分、排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