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涉及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诚信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岗位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作原则)
诚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守商业机密,维护社会公益和被征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城市交通各行业的相关企业根据诚信工作推进计划纳入诚信评价范围,新成立的企业可以纳入下一年度的评价。
第五条 (诚信指标的确定和调整)
企业的信用状况应当通过诚信指标予以反映,诚信指标包括规范经营、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社会责任、社会评价等方面。诚信指标的内容、计算方法、权重、统计周期等由各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交通局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确定。
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年10月提出调整诚信指标的意见,市交通局按前款规定程序在每年12月予以确定,并在下一评价周期实施。
诚信指标应当事先向行业公开。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来源)
诚信指标的信息来源包括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行业协会在日常管理或者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与企业信用相关的信息。
涉及行政检查等主动检查项目的,各部门必须对纳入诚信评价的企业实行全覆盖检查,且对于规模不同的企业实行均衡的抽检率,保证真实反映诚信情况。
本市公安交通、市政等相关管理部门、各省市交通管理部门、社会中介提供的与诚信指标有关的信息也可以纳入。
第七条 (信息的采集和录入)
各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采集、录入信息,并由信息系统汇总。汇总的信用信息应当在各部门及经允许的其他单位间共享,便于各部门动态了解企业的诚信指标得分情况,加强管理。
第八条 (信息采集的要求)
不得采集与信用无关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
不得以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信用信息。
第九条 (信息录入的要求)
各部门应当将采集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并保存原始材料,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
录入的信用信息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如确有录入错误等情况的,经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在信息系统中修改原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