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港航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5日)废止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体系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交法[2007]7号)
局机关有关处室,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市交通受理中心、市交通考试中心,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各城市交通行业协会:
根据建立本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体系的要求,为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发布,保证诚信评价的客观、公正、准确,促进行业分类管理,遵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及行业实际,局制定了《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体系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认真执行。
各有关部门应将诚信体系建设作为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作用,并与行风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有机结合,避免对相同事项反复考核。同时将相应的奖惩措施落到实处,促进整个行业尽快形成守信受益、失信惩诫的良好氛围。
附件:《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体系管理规定》
上海城市交通管理局
2007年1月15日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体系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建立本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体系,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发布,保证诚信评价的客观、公正、准确,促进行业分类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及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对本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工作的推进管理和信息统筹发布。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及道路运输行业两级管理涉及的区县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各部门)分别负责其管理范围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管理工作。
各行业协会负责采集的信用信息应当提供给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予以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