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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
  (二)基本要素齐全;
  (三)与上级及同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衔接;
  (四)文字简洁规范,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京政发〔2001〕12号)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办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应急管理工作需要,负责起草。区(县)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的总体应急预案分别由各区(县)政府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需要,负责起草。
  第十七条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市级应急保障预案由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主要责任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委办局,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市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起草。
  第十八条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委办局,依据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本市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本部门职责,负责起草。
  第十九条 社会单元应急预案由乡村、社区、学校、企事业等社会单元依据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负责起草。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本市大型活动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活动特点及实际情况,负责起草。

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有关文件规定,对应急预案基本要素和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委、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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