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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五、加强粮食产销衔接,完善与主产区的产销合作利益协调机制
  (九)巩固发展本市与主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要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机制、企业运作”的原则,巩固和发展本市与主产区的粮食产销合作,不断完善合作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本市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与主产区采用多种方式,建立粮食生产、收购、加工基地,进一步扩大本市与主产区的粮食产销合作规模。
  调整本市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结构,将中央财政补贴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粮食产销衔接,重点支持与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粮食购销关系和实行产加销一体化合作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十)支持主产区粮食经营企业参与本市粮食经营。要吸引主产区粮食企业积极进入本市粮食市场,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粮食购销活动,建立粮食储备,参与粮食供应,开展收储、加工、销售等粮食经营,保障粮食供应,丰富粮食品种。
  六、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职责
  (十一)强化粮食流通的监督管理制度。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流通的食用安全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补贴专项资金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审计;粮食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储备粮、军粮和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以及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和完善本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管理体系,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加强粮食部门依法管粮的职能。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依法管粮的职责。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和充实区县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并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每年本级财政预算。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依法管粮的职责,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开展效能监察。
  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决贯彻国家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部署,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把本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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