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0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关系到广大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关系到国家和本市的粮食安全,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1998年以来,本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现就完善本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
(一)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目前,本市粮食市场体系和多元化市场主体已基本形成。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继续依法加强对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市场主渠道作用,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要着力培育大型粮食流通企业集团,放开搞活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跨地区、跨行业和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通过多种合作形式,创新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在推进实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本市已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对市、区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尚未消化的1998年5月31日以前的不合理占用贷款,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督促企业妥善解决;对区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粮食亏损,由区县政府组织清理审计,认定亏损性质,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制订具体计划,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完善粮食调控体系,健全地方储备粮管理机制
(三)加强粮食调控体系建设。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要求,完善粮食调控和保障体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郊区100万亩设施粮田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本市年100万吨的粮食总产量。大力发展粮食主产区粮源基地,为本市提供充足粮源。综合运用粮食储备和进口等手段,调节本市的粮食供求和品种结构,保持粮食供需基本平衡。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监测体系和粮食供求等信息发布制度,强化粮食供应保障,完善粮食组织、加工、供应网络建设,确保本市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