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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监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进行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进行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质技监食〔2007〕19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生产监督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进行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6〕100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糖果制品、茶叶(包括边销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的活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以下简称无证查处)。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组织力量,落实无证查处机构和人员,按照统一时间进度、统一查处产品品种、统一查处尺度的原则,分阶段、分层次做好无证查处工作,并将无证查处工作情况向当地政府报告。
  二、第一阶段要加强宣传教育和积极引导工作,同时结合保“两节”食品安全检查开展执法检查。第二阶段要组织集中执法检查,结合开展小麦粉等15类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白酒、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餐具洗涤剂、食品用香精、压力锅、食品添加剂、食用酒精和化妆品的无证查处工作。
  三、要及时上报无证查处情况。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将查处无证工作情况,包括总体情况、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建议及典型案例等,分别于2007年7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报送市质量技监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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