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4月16日以后)。各市、县要认真总结验收,并要做好回头看、查死角的工作,省人民政府将组成督察组,对各市、县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由省煤炭经营秩序整顿领导组(见附件)负责,省经委牵头,煤炭、工商、监察、环保、国土、公安和煤运等部门、单位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从讲政治、保安全、促进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市、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重点产煤市、县应由市、县政府领导任组长,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经委、监察、煤炭、工商、公安、环保、国土、煤运等部门通力合作、联合执法。
(二)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营造坚决取缔非法储(售)煤场的声势。省、市、县各级都要精心制订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宣传发动群众,要在城镇、乡村等非法储(售)煤场比较集中的地区,张贴宣传资料和清理取缔非法储(售)煤场的公告,让广大群众了解和认识非法储(售)煤场的严重危害,积极支持此次集中清理取缔非法储(售)煤场行动,力求使这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深入民心,取得实效。
(三)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彻底取缔所有的非法储(售)煤场。省人民政府授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清理取缔非法储(售)煤场的执法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清理取缔通知书送达到辖区内每个非法储(售)煤场,责令其立即停止进煤,并在2007年3月31日前将煤场存煤自行销售完并实施关闭,对在国道、省道两侧、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城市周边的非法储(售)煤场要拆除有关设施设备,并将违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地形地貌。逾期未实施关闭继续从事经营的非法储(售)煤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实施强制取缔,对强制取缔的储(售)煤场的存煤实行罚没,罚没煤炭销售收入上缴县(市、区)财政。对拒不执行清理取缔非法储(售)煤场规定,恶意阻挠、干扰或以暴力抗拒联合执法工作的要坚决给予打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惩。
(四)规范合法储(售)煤场经营行为,确保当地工业与民用生活用煤稳定供应。凡已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储(售)煤场,要认真遵守国家、省有关煤炭经营管理规定,在指定的场所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各储(售)煤场要与合法煤矿签定规范的煤炭买卖合同,严禁收购经销各类非法生产的煤炭(含私开矿生产的煤炭和合法矿超能力生产的煤炭)。各市、县(市、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合法储(售)煤场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凡发现收购经销私开煤矿生产的煤炭和合法煤矿超能力生产的煤炭的,以及擅自变更经营场所,超范围经营,偷税漏税的,依法取消其经营煤炭储(售)煤场的资格。
凡省批准设立的合法储(售)煤场,要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完善环保设施,在2007年6月底前,全部安装符合要求的防风抑尘和洒水喷淋等设施,实现储(售)煤场全封闭经营,到期验收未达到环保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