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投资、税收、价格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结合《山西省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展适合本地区资源优势的新型墙体材料。省经委要根据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要求,适时发布和调整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对技术装备、生产工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拟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批准开工建设。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应用为龙头,逐步增强市场机制对墙材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优质优价。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信息发布制度。
4.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技术的开发及生产企业的技术创新,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新型墙材生产技术与装备,提高墙材革新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水平。加大企业自身综合治理力度,对各类工业废弃物(包括:煤矸石、粉煤灰和炉渣等)的排放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煤矿、电厂等企业,应本着谁排放谁治理的原则,建立相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进行综合治理。财政部门在安排使用预算内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
5.以政府工程为重点,积极推广节能建筑。新建建筑要向强制执行国家已颁布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进,逐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比例,增加节能建筑面积。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推广节能建筑,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都要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选用和采购新型墙体材料。
六、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1.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并充实机构,落实责任,进一步按照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发〔2003〕15号)精神,将各级墙改办(墙改中心)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做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四落实。将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作为一项长期的事业向前推进。各级经委、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税务、工商、质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由经委牵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推进本地区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
2.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展览、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舆论引导,引起全社会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和重视,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资源、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宣传在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对拒不执行和违反有关政策、法规,造成资源浪费、严重污染环境的现象要坚决的予以曝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从事墙改的工作人员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素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努力营造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