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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

  4.强化目标管理。要将墙改工作列入地方各级政府目标管理,由地方各级政府组织经委、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税务、工商、质检、环保、墙改等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每年对本地区“禁实”、新型墙材应用、节能建筑推广、专项基金征收管理、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墙改工作的支持重视程度等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畏难观望、工作进展缓慢等问题进行通报。
  四、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淘汰实心粘土砖工作力度
  1.按期完成国家第二批“禁实”目标。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和新荣区)、阳泉市(城区、郊区、矿区和开发区)、晋中市(榆次区、开发区)、晋城市(城区)和长治市(城区、郊区)等5个设区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禁实”任务;运城市(盐湖区)、临汾市(尧都区)、朔州市(城区)、忻州市(忻府区)、潞城市、侯马市等6个城市,在2008年底前完成“禁实”任务。
  2.大力整治粘土砖瓦行业。按照控制总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淘汰落后的原则,依法取缔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粘土砖瓦企业;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非法占用土地,无证采掘粘土的砖瓦生产单位和个人;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18门(含18门)以下粘土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分期分批关停城镇规划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国道、省道、铁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力争在2010年前关停和淘汰粘土砖瓦窑50%以上。
  3.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5〕22号)。各地城建部门要严格把关,不交纳专项基金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等报建手续。工程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规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竣工验收,不得参与优秀设计工程或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五、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技术进步
  1.建立和完善节能建筑技术支撑体系。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修订和编制适用我省具体情况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用设计标准图集、施工技术规程、验收标准和评价标准、节能建筑热工性能检测标准等配套性技术标准,并组织研究和确立符合国家节能建筑要求的建筑体系,明确发展适应我省建筑体系要求的主要新型墙体材料。完善节能建筑的节能指标检测。
  2.加强质量监督,实行产品准入。要在全省推行新型墙体材料定期检测制度,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备案管理制度。省经委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销售行为,禁止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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