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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7.督促并协调落实领导组的其他决定及交办事宜。
  四、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交通、建设等相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及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的要求,将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工作,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和具体办法,力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进一步推进我省消防力量体系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以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完善机制,加强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合同制消防员及消防文职雇员的规模,制定出台相关经费保障标准,并纳入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同时,将消防安全保障体系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结合起来,坚持消防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兼顾,努力形成“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城乡、统筹发展”的工作新格局。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交通、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并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指导,参照公安消防队管理模式,按照“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建立并完善执勤备战、业务训练、装备管理等相关制度,不断提高队伍建设水平,切实发挥队伍在消防安全检查、灭火与抢险救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督促推动,确保工作目标如期落实
  各地要严格按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目标,制订计划,定期检查、验收。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社区)、平安县(市、区)考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落实建设、管理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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