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2006]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驻京各部队: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精神,为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一)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
(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
(三)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接收时间
接收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的时间从2006年12月初开始,至2007年1月底结束;驻香港、澳门、西藏、新疆和青海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时间可适当延长。转业士官的接收时间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的通知精神执行。
三、严密组织退役士兵接待运送工作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退役士兵运送的有关规定,切实组织好途经北京的退役士兵的接待运送工作。东城区、西城区、丰台区的接待转运站和市军供站要切实做好接待运送和饮食供应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特别是食品检疫工作,并保障中转退役士兵的医疗需要。驻京各部队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退役士兵的运送工作。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退役士兵中转换乘的组织协调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军地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及时解决退役士兵运送中的各种问题,确保退役士兵安全、顺利返乡。
四、积极开展退役士兵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军队和北京市改革发展的形势及前景,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自觉遵纪守法,服从政府安置。
要继续落实我市有关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政策,整合多方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适应用工岗位需求,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提高基本职业技能,增强择业竞争能力。各级政府要把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在录取、学费等方面实行优惠。
五、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