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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7)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奖、市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不分等级。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星火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项数不超过80项、市技术发明奖奖项数不超过10项、市星火科技奖奖项数不超过10项;各奖项中,一等奖不超过10%、二等奖不超过30%。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于评审工作开始的30日之前,发布申报科学技术奖的通知并予以公告。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均可向项目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上述部门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也可以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单位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研究报告、测试报告、查新报告、应用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 存在技术权益争议的科技成果项目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三审和异议期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50万元。
  市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星火科技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其中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适当提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具体奖金增长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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