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历史遗留项目的建设单位持市处置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书面通知到市规划局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指标。市建委和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市规划局建设规划调整意见,办理建设、用地调整手续。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后30天内,办结有关建设、规划、用地等手续。
第六条 经市处置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开发项目,按下列政策进行处置:
(一)需要适当增加项目建设规模的,增加幅度应根据项目实际增加的成本以及规划要求等情况,由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进行测算,并负责规划设计审核,并由市处置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二)经营性公寓项目或调整为经营性公寓项目的,应按照《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6〕1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对增加的建筑面积除按出让合同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外,根据土地级别,每平方米加收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最高不超过500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土地的,对增加的建筑面积除按照成交地价的政府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外,根据土地级别,每平方米加收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最高不超过500元(具体标准见附件),不再进行公示。
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规定标准缴纳。
第七条 历史遗留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市处置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拆迁费用,在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后1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缴纳拆迁费用或开工建设的,不再享受上述政策。
第八条 历史遗留项目的建设单位虽向市处置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置申请,但因规划限制性条件等原因未获批准的,建设单位可申请交回土地,有关部门退还土地出让金和有关拆迁整理费用。
第九条 历史遗留项目的建设单位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日期未向市处置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置申请,也未实施建设的,按闲置土地处理,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不予退还;已实施拆迁的,土地拆迁整理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定后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