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促进解决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促进解决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项目的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六日
关于促进解决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项目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的实施,促进解决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项目尽快开工,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项目的处置工作。
本办法所称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历史遗留项目),是指2005年1月1日以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拆迁、征地或者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成本提高未开工建设,并经市处置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未开工建设的开发项目。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处置闲置土地领导小组,负责历史遗留项目处置工作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以及协调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的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
市处置闲置土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历史遗留项目审核等具体处置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和市规划局有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历史遗留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市处置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进行确认,并提交启动建设的建议方案(包括增加容积率和微调规划性质的详细规划方案、经济测算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等内容),经市处置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书面确认后,方可按照方案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