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如果占用的农用地属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各地必须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全程管理制度,加强监管,要事前严格审核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条件、符合规划等;依法批准后,要按建设规划实地丈量确定用地位置和面积;项目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台账,分类登记,及时变更,逐步实现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使用证书相一致的动态监管。
三、积极开展 “空心村”整治
8.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我省农村建设用地总量较大,利用效率不高,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用好现有的农村建设用地。各地要科学制订旧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的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庄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以盘活村庄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为主,搞好内部挖潜,提高利用率。
9.积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加大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力度,严防以新农村建设名义大拆大建,侵占农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结合本村实际,对批准使用宅基地和异地建新宅的村民,采取依法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及时利用和按期拆除旧房;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标准且暂时不能退出的旧宅基地,村集体组织可对超出部分实行有偿使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允许进城务工经商村民、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将其拥有的房屋有偿转让或出租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但转让或出租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不愿转让、出租或交回空宅所占宅基地的,其宅基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其协商解决。
10.加大整治“空心村”等闲置土地问题的力度。“空心村”浪费土地,而且影响村容村貌,易引发矛盾,各地要在近期集中力量开展一次农村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在对“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调查清理基础上,制订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措施,采取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进行综合整治,并完善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管,切实解决“空心村”、一户多宅、空闲、闲置和低效用地等浪费土地的问题,严肃处理违规违法私自占用宅基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