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新农村村庄建设的规划实施。经批准公布的建设规划必须依法严格遵守,要依据建设规划对村庄进行整治改造,逐步解决农村现有建设用地布局不合理、土地浪费大、利用低效、配套基础设施功能不完善、人居环境差等问题,指导农民建设节地、节能、节材和功能配置合理的住宅。对没有完成建设规划村庄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要经当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已完成建设规划的村庄需要进行建设,要严格履行有关规划建设程序,未取得相应手续不得进行建设。
二、严格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
4.按照规划从严控制村庄建设用地。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审批和管理。城镇规划区外的村庄和村民建设,鼓励在现有房屋和基础设施的基础上进行改造;鼓励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低丘缓坡和“四荒地”;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村民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鼓励集中统一建设符合国家规定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村民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对已建成村民住宅的改造,必须加强管理,严格审批,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因地质灾害、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搬迁等将进行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各种公共基础设施和村民住宅。
5.严格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和村民宅基地用地标准。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合理配套。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报批,严禁未批先用。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和研究农村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和控制指标,对项目建设要完善制度,严格程序,公开透明,降低建设成本。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严格按照“城市郊区不超过2分,川地和塬地不超过3分,山地和丘陵不超过4分”的标准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标准,但不得突破。要严格审核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做到公开透明,坚决杜绝利用宅基地的审批搞不正之风。
6.规范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村民宅基地审批程序。农村公共设施建设,要依照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经有批准权的当地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批有关用地手续,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报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核实,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