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措施
1. 加强科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各地政府要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将科普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将科普事业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科普工作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制定促进科普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科普事业给予长期、持续、稳定的支持。
进一步发挥各级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对科普工作的组织协调功能,按照“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整体推进”的原则,动员全社会力量,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科普工作,使全省科普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2. 发挥科协主力军作用,支持各类群团开展科普活动
发挥科协科普主力军作用,紧紧依靠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依法开展各种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为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充分利用广泛的科普组织网络,集思广益,为各级政府科普规划和科普政策的制定提供意见和建议,推动科普工作有效开展。
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优势,积极做好不同人群的科普工作。
3. 增加全社会对科普事业的投入
加大政府对科普工作的经费投入,通过有效地运用政府的引导资金,促进全社会参与科普事业的发展。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科技展馆、各人民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开展的科普公益活动给予税费优惠。
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内外热心科普事业的团体和个人捐赠、赞助,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普事业。
4. 深入贯彻
《科普法》,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加强
《科普法》的宣传,增强
《科普法》的实施力度,提高全社会依法开展科普工作的法律责任意识,依法保障科普事业的健康发展。
制定面向科普研究、科普创作、科普宣传人员的专项激励政策,定期表彰在科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加强科普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对现有科普政策的执行,开展科普市场化的法律与法规体系的建设,启动科普事业公益化程度的评估、放宽利用民间资金发展科普产业准入限制等推进科普市场化相关工作。
5. 加强科普工作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