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沈阳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七年一月八日
沈阳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侦察证》,是指国家安全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
本办法所称《特别通行》标志,是指由国家安全部统一制作、配发,放置在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上的标志。
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实行统一管理。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需要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时,应当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执行任务后应当及时归还。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持《侦察证》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检查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的随带物品;
(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四)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讯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五)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六)进入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组织以及物业小区、商务酒店(宾馆)、公寓、车站站台等单位、场所;
(七)进入体育场(馆)、展览会(馆)、博物馆(院)、文化娱乐场所、文物古迹、旅游风景点等需凭票券进入的场所。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特殊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在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配合下,可以进入机场相关控制隔离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