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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3、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应当进行合理用能专题论证。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对未进行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得提供贷款,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投资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备案项目的节能管理办法,强化节能监督。

  4、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将我省“十一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的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及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和全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相关企业,并签订目标责任书。省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办法。

  5、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对高能耗用能单位实行重点监管,制定科学考核办法,严格兑现奖惩。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都要编制节能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完善节能管理制度,落实节能措施;建立节能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节能管理人员,完善能源计量器具、原始记录、基础台账,加强用能计量和检测,按时报送能源统计资料;组织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宣传、培训、监测等工作。节能主管部门对不按要求开展节能管理及能效水平达不到要求的重点用能单位,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6、实行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建立全省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和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省统计局、省经委每年向社会公布分市、县GDP能耗等指标;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分市GDP电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

  7、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加强以节电和提高用电效率为核心的需求侧管理,引导能源合理配置和利用,降低高峰用电负荷。提倡科学用能、合理用电,优化能源结构,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大力推广电力蓄冷、变频调速、无功补偿等需求侧管理调荷节电技术。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优化燃煤火电机组调度,严格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生产的节能、环保和效益相协调。

  (二)努力构建节能型产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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