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已被国家局通报;
(五)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含有不科学的承诺,给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带来严重潜在威胁;
(六)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疗效最佳”、“根治”、“安全无副作用”、“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证治愈”等绝对化用语和承诺欺骗消费者;
(七)因使用违法宣传产品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伤社会风化,声称或者暗示服用该产品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标明或暗示能增强性功能;
(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它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企业整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等相关事项,由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上报整改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人员监督考核责任制,对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和表彰;对监督管理不力、工作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加强与工商、宣传等部门的联系,定期召开工作协调通报会,及时分析、研究、通报违法广告发生的特点、规律,协商有效整治方案和工作对策,使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得到有效的打击和查处。
第十七条 加大对违法药品等广告产品的监督抽验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多次刊播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或已被撤销(收回)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仍继续流通的产品,应列入年度抽验检查品种的重点;凡是检查发现擅自添加药物活性成分或利用虚假广告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除依法撤销其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外,还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做好违法广告的查处情况和数据统计上报工作,辖区内检查监测的违法广告查处情况每半年向当地人大、政府、政协等有关部门汇报,并同时上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统一下发的《违法药品广告汇总表》、《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汇总表》、《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汇总表》由市局按月进行汇总,并于次月3日前报省局市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