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现场监督检查(调查)时,检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被检查(调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执法证明文件。检查(调查)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做好现场检查(调查)记录和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并由被检查(调查)单位或个人签字予以确认,被检查(调查)单位或个人拒绝予以签字的,应在检查(调查)表中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对广告主提出批评教育或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一)刊播的广告中不标示广告批准文号的;
(二)刊播的广告未及时备案的;
(三)经审批的广告内容未变,自行改变版面的;
(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名称宣传不规范的;
(五)刊登药品通用名的字体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它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发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宣传内容虽未超出经批准的标签说明书限定范围,但存在下列违法违规问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还应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一)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二)广告内容未经审批;
(三)擅自更改经审批的广告内容;
(四)保健食品宣传治疗功效;
(五)利用医疗机构、专家、医生、消费者、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六)已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未按整改要求整改,或经整改后仍在继续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七)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实的其它违法广告。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撤销或建议撤销广告批准文号(指外省、市审批的产品),属于本省审批的,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产品的广告批准文号申请;属于外省审批的,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产品广告备案申请;与此同时还应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通报。
(一)药品广告宣传的适应症、功能主治等严重超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二)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适应症等严重超出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的产品适用范围及产品市场准入说明书;
(三)保健食品广告中明示或暗示使用该产品能获得健康或可以治疗疾病,篡改了经审批的广告内容,含有不科学的承诺,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