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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

  2、建设单位应将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管理职责明确到各线项目管理处,由各线项目管理处集中对全线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及土建工程进行统一管理。
  3、积极推行总承包管理。未实行总承包管理的,建设单位应明确现场总负责单位,在合同中明确总负责单位的职责、权限、义务。未明确总负责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实施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4、建设单位要组织协调好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设计统筹工作,施工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
  5、对涉及主体结构和影响防水功能的变更,建设单位要把好工程洽商变更关,经设计同意后,方可通知施工单位实施。
  6、建设单位应根据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特点,加强对监理单位的履约检查。
  7、完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三新”项目,建设单位要尽早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研究,制订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并根据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建设部核准。
  (二)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监理人员,各专业在每个车站必须配备至少一名以上的驻地监理。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并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2、转入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施工前,监理单位应核实主体结构是否验收合格,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发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开工令。
  3、对影响结构安全、防水功能的孔洞开凿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并严格按设计加固方案进行监理。
  4、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严把材料进场关、隐蔽工程验收关。
  5、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章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应及时报地铁监督组。
  (三)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应对所承揽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责任制,按规定配备安全、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质量管理措施。
  同一区域作业的施工单位,应服从总负责单位的管理。
  2、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质量意识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要增加专业考核内容,未经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3、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现场安全质量检查,加大整改力度,及时消除隐患。隐患未消除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实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制度。施工单位在装饰装修前,必须先做样板间,并经有关各方共同确认后,方可组织全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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