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
(京建质〔2006〕1097号)
各区县建委,轨道交通工程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轨道交通工程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施工安全质量的管理,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范参建各方的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监督
市建委地铁工程安全质量现场监督组(以下简称“地铁监督组”)监督内容:土建与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不含电梯分部、人防系统分部、屏蔽门/安全门系统分部、智能建筑分部、室外环境分部、地面环境分部);机电设备工程中的通风空调、给排水系统。
二、竣工验收
1、轨道交通工程以各线为一个整体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
2、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对车站、区间、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等单位工程进行验收,第二次对全线进行竣工验收。
3、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规定,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建设单位应将验收通知书(含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各方验收报告、车站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车站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电梯工程监督报告、屏蔽门/安全门系统监督报告、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等报地铁监督组,地铁监督组将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实施同步监督。
4、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和全线相关系统验收合格后,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组织全线竣工验收。验收5日前,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通知书(含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轨道交通相关系统参建各方验收报告及验收文件、人防工程监督报告、公安消防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规划部门验收文件、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等报地铁监督组,地铁监督组将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全线竣工验收实施同步监督。
三、安全质量管理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对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负总责,积极做好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及土建工程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