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的创业项目;
(七)科研院所、行业研发机构、大学以及国际技术向科技企业转移的技术转移项目和产学研合作项目;
(八)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中介机构等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项目;
(九)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项目;
(十一)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科技项目。
第五条 创新专项资金包括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技术创新与新产品开发资金、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资金以及科技投融资引导资金等。
第六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科技计划、国家知识创新工程产生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实施转化的项目,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重点、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技术创新与新产品开发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重点新产品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等项目。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20%。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补助。
第八条 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各类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和二次孵化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补贴,用于支持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研发平台建设,用于支持认定的从事科技企业孵化、科技成果转化、咨询和科技信息服务等科技中介机构发展。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孵化器内企业以及其他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支持技术的第一次商品化过程。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对我市重点产业核心技术领域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尤其是发明专利,支持专利示范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支持企业、行业组织、研究机构自主制定或参与制定重大技术标准。专利申请资助,按照《大连市鼓励专利申请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本市和落户本市的优秀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