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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四章 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管程序

  第十八条 省、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每年都要根据本地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定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由本级政府组织重点监督和整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重点监控整改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要明确事故隐患整改内容、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单位和责任人及限期完成整改的时间。
  第二十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隐患的类别;
  (三)隐患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四)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五)隐患整改、监管、督办单位及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存在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整改治理小组,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分布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随时掌握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负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整改和现场监管。
  (二)负责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技术力量的组织和协调。
  (四)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确保救援装备和救援器材完好有效,提高人员的自救能力。
  (六)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确定列入重点监控整改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单位,必须按照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制定隐患整改实施方案,报经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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