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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实行及时排查,迅速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严格监控、确保安全。
  第七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管原则:
  (一)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
  (二)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监管;
  (三)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监督。
  第八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管职责划分:
  (一)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全面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监督、管理全面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加强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三)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部门,对政府直接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监督管理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组织实施隐患整改、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四)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对本行业内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实施监督管理。
  (五)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经济、交通、消防和质量监督等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分工范围内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 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管理

  第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
  (一)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监督管理;
  (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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