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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

  (一)政策扶持的对象和范围。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所有扶持政策。

  2.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持有本市有效失业凭证的本市户籍城镇失业人员(含农转居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和未转移就业的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可享受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相关扶持政策。其中重点就业援助对象包括: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3)低保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城镇失业人员。

  (4)“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持有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

  (5)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税费减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并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优先安排经营场地。由各级政府投资新办的贸易市场或食品超市的经营摊位,应预留30%以上优先租赁给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收租赁费、摊位费及卫生清洁费等费用。

  3.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转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15万元。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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