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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二手车流通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二手车流通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07〕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恩施州二手车流通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

  恩施州二手车流通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为规范我州二手车流通秩序,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二手车流通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按照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稳步发展”的工作思路,制定我州二手车流通行业“十一五”期间发展规划:

  (一) “十一五”期间,全州二手车交易市场总量控制在2个以内,二手车交易市场(含分支机构)之间的市场半径不得低于30公里。为方便交易,二手车交易市场可设立分支机构。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的总量控制在10个以内。申请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的条件及程序必须符合《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和鄂商建[2006]29号文件的规定。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二手车拍卖企业的设立,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划执行。

  州商务局按照鄂商建[2006]29号文件的规定,负责向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的申请人出具是否符合本规划的证明。

  二、二手车流通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执行

  为切实保证我州二手车流通行业“十一五”规划的贯彻实施,州商务局要会同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物价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我州二手车流通市场的监管,确保规划的实施。

  (一)州商务局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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