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前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属于本意见第8.0.2条规定情形,建设单位就其用地范围内剩余房屋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对剩余房屋的被拆迁人应按照规定予以补偿安置,且补偿安置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对已签协议的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标准。
  8.0.4 建设单位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区县建委(房管局)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区县建委(房管局)依法受理、审查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区县建委(房管局)收到建设单位拆迁许可申请后,发现所申报的拆迁项目没有纳入本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的,应暂缓受理、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单位本市拆迁计划管理相关要求。
  8.0.5 本市凡拆迁居民超过500户的房屋拆迁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8.0.6 拆迁范围按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用地范围确定。用地范围较大的,可以分期实施拆迁,分别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用地范围内既有建设用地又有代征用地的建设项目,分期实施拆迁的,应坚持代征地优先启动拆迁的原则。
  8.0.7 区县建委(房管局)在批准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可以视项目需要,要求建设单位就拆迁调查摸底情况、拆迁工作计划和安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事宜,召开有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区县法制、信访、公安、工商、税务、城管等相关部门或单位参加的情况通报会。
  8.0.8 区县建委(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拆迁许可与拆迁公告的时间间隔不宜超过15日。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