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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前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5.0.5 入户摸底调查和评估勘查中,发现被拆迁房屋存在产权不明、产权或使用权有争议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研究采取措施,包括查档、外调、公告等;发现被拆迁房屋涉及抵押等他项权利的,应当及时通知他项权利人。
  5.0.6 拆迁、评估单位在入户摸底调查和评估勘查中,应当注意了解和收集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意愿、情绪及动向,并及时整理,向拆迁人和区县建委(房管局)书面反馈。
  5.0.7 区县建委(房管局)具体管理人员应经常性到拆迁现场检查入户摸底调查和评估情况,召集现场工作人员了解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反应、情绪及动向等,进行分类分析,动态掌握拆迁项目的进展情况。如发现拆迁、评估人员的违规操作,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并记录在案。

  6 编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和方案
  6.0.1 建设单位根据拆迁入户摸底调查和入户评估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屋拆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编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分户方案和项目汇总方案。分户方案内容包括被拆迁人人口情况(包括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及结构等)、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包括产权归属、房屋使用性质、面积等)、补偿安置方式、评估补偿款(包括区位补偿价、重置成新价)、补助费预算、安置方向等内容。拆迁人应当按照上述内容制作项目汇总方案。
  6.0.2 建设单位编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前,应当就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方式和标准等事宜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区县建委(房管局)备案。实施细则应当以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标准为基础,充分参考区县范围内临近地段或者同类地段已拆或者在拆项目的补偿安置实际水平,并可以根据所参考项目的拆迁实施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6.0.3 建设单位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和编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可以要求区县建委(房管局)提供咨询并予指导。
  区县建委(房管局)对建设单位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和方案提供必要的指导,包括为其提供周边或者同类地段参考项目的实际补偿安置水平。
  6.0.4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一般应当实行货币补偿和提供可购安置房源相结合的方式。
  6.0.5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经区县建委(房管局)备案后,作为区县建委(房管局)行政调解的参考依据。

  7 筹集补偿安置资金和可购安置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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