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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前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示期限(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0日。
  4.0.6 拆迁公示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办公场所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被拆迁人,接受被拆迁人关于拆迁工作计划、拆迁政策等情况的咨询,并了解和搜集被拆迁人的意向。
  4.0.7 对于拆迁规模较大或者预计拆迁难度较大的项目,区县建委(房管局)发布拆迁公示前,可以建议并协助建设单位先行召开项目拆迁相关情况通报会。
  通报会一般可邀请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区县法制、信访、公安、工商、税务、城管等相关部门或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介绍建设项目规划、拆迁工作准备、拆迁补偿安置初步方案及拆迁工作计划等情况,与参会单位就下一步拆迁入户调查和评估等工作进行沟通。

  5 拆迁入户调查和评估
  5.0.1 建设单位委托拆迁、评估单位进行入户调查和评估前,应当事先与区县建委(房管局)沟通,申请区县建委(房管局)签发房屋拆迁入户调查通知书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通知书,并接受区县建委(房管局)的指导和监督。
  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当加强本区县拆迁入户摸底调查和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和统一工作程序、入户摸底调查内容、相关文书表格等。
  5.0.2 拆迁单位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应当出示区县建委(房管局)签发的房屋拆迁入户调查通知书及拆迁上岗证书。入户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和使用状况、户籍和家庭人口结构情况、拆迁范围外另有住房情况、家庭收入及生活水平情况等,同时注意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意向,并对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方案等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各拆迁项目应制作详细的拆迁入户调查情况登记表。
  5.0.3 评估单位估价人员入户评估,应当出示区县建委(房管局)签发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通知书及估价人员的资格证书。
  估价人员应就现场勘查情况制作房屋估价条件登记表,并由被拆迁人签字或者盖章。被拆迁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估价人员应当记明情况。
  5.0.4 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拆迁、评估单位应当就拆迁范围内房屋,到房屋土地权属及租赁管理部门查阅相关档案,根据权属和租赁档案结合现场入户调查和勘查情况,核实被拆迁房屋状况。
  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到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查阅被拆迁范围内户籍人口情况并予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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