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招投标不宜将服务收费最低报价作为评标主要依据。评标专家委员会可以根据项目规模、工作难度、预计拆迁工作周期、受托单位需投入情况等因素,并参照所在区县其他项目服务收费水平,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合理确定服务收费标底。
投标单位不得采取恶意降低服务费等方式不正当方式进行投标。
3.0.6 市、区县建委(房管局)拆迁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受邀作为拆迁评标专家。
3.0.7 招标人完成拆迁项目招投标活动后,应就招投标活动主要内容制作招投标情况报告。
属于《通知》规定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托拆迁单位和评估单位的拆迁项目,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将建设单位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作为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3.0.8 建设单位确定拆迁、评估和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后,可以邀请区县建委(房管局)对其工作人员及受托单位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4 拆迁公示
4.0.1 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应当向区县建委(房管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事项并进行公示。
未经拆迁公示,原则上不予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
4.0.2 建设单位在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事项和进行拆迁公示,需向区县建委(房管局)提交以下材料:
1、《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事项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前一阶段拆迁准备工作情况说明、下一阶段(尤其是公示期间)拆迁工作计划和安排。
4.0.3 区县建委(房管局)在发布拆迁公示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等相关文件到现场核实拆迁范围。
4.0.4 区县建委(房管局)在拆迁范围内发布公示,应根据项目规模确定公示张贴的份数及地点,并予拍照留存证据。
拆迁公示应同时在市建委“拆迁信息网”上发布。
4.0.5 公示期限(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期限)最长为1年;确需延长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区县建委(房管局)批准。属于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属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延长期限不超过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