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前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 市建委于每年年底征集下一年度拆迁计划。凡下一年度有拆迁任务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区县建委(房管局)申报;区县建委(房管局)报区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建委,由市建委提交市拆迁计划编制工作小组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2.0.2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区县建委(房管局)申报下一年度年度拆迁计划,除应当对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深度予以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出初步的补偿安置方案,尤其是对被拆迁住户的安置方向。
  建设单位申报年度拆迁计划时,应当确定项目拆迁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并报区县建委(房管局)。
  2.0.3 区县建委(房管局)对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深度及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对于立项和规划审批尚未到位的项目、安置房源没有落实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报审拆迁计划。
  2.0.4 年度拆迁计划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建委下达后,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对本区县计划内拆迁项目,应当建立台帐,确定具体管理人员,负责联系建设单位,并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做好拆迁前期工作。
  2.0.5 未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确需追加计划的,原则上由区县建委(房管局)核减计划内同等规模的其他项目后,报市建委批准。

  3 拆迁招投标
  3.0.1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原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本市拆迁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确定拆迁、评估和拆除施工单位。
  拆迁项目招标实行业主(建设单位)负责制。
  3.0.2 区县建委(房管局)在核报年度拆迁计划时,对于计划内按照规定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拆迁、评估和拆除施工单位的项目,应当提示建设单位。
  3.0.3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即可就规划许可证件确定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包括拆迁、评估、房屋拆除项目)进行招投标。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5日前,到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招标备案。
  3.0.4 市、区县建委(房管局)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房屋拆迁、评估、拆除施工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
  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区县建委(房管局)查询投标单位的资信情况。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发现投标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条件、或者有不良记录的,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
  3.0.5 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以投标人的工作业绩、资质登记情况、同类项目经验、拆迁工作方案、人力和精力投入情况等作为评标的主要参照。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