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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7]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根据沪国税流[2006]84号文规定,对已列入嵌入式软件名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符合财税〔2006〕174号文规定条件的,其已销售的软件部分,可按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为了便于各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经与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协调,决定对2006年9月1日以后登记的软件产品按规定颁布名单,并指明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对未列入名单的软件产品,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增值税退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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