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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文件的实施意见

  重视发挥保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运用保险机制完善支农、扶农、护农方式,积极引导农民投保,妥善协调各方关系,努力推动农业保险发展。
  改变单一、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总结大兴区等区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经验,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参与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财政部门对农户投保给予适当保费补贴,对保险机构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
  积极探索保险保障与农村金融支持相结合的新途径,缓解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符合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适合农村地区销售的农业保险产品。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出口信用保险为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收汇保障。
  鼓励保险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家庭财产保险、房屋保险等业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农村人身保险产品,建立适合农村地区的服务网络和销售渠道,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社会安全管理机制
  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综合运用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大力发展各类责任保险,积极推动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维护首都安全稳定。
  大力发展公众责任保险,根据《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积极引导大型社会活动主办者投保。认真落实《北京市消防条例》,在营业性公共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等单位推行企业火灾险和公众责任保险。探索在部分行业开展强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
  根据《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进一步扩大校方责任保险覆盖面,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中小学校使用经营性车辆或自有车辆接送学生的,承运方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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