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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辽宁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由辽宁省沈阳市迁移至上海市的批复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辽宁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由辽宁省沈阳市迁移至上海市的批复
(沪财会[2007]6号)


辽宁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们报送的申请由辽宁省沈阳市迁移至上海市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辽宁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由辽宁省沈阳市迁移至上海市。迁移后,更名为上海翰阳通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二、迁移后办公场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655号福兴大厦1206室。
  三、迁移后的股东为李宏(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100610003)、赵飞霞(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100610004)、梁素伟(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100000602359)、郭颖(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100610008)、李平(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100610007)。
  四、迁移后的主任会计师兼法定代表人为李宏;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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