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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办理园林绿化工程备案的程序如下:(一)园林绿化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按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其中公共绿地的工程验收需要有市或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参与。(二)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园林绿化工程备案表》等有关备案文件向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三)备案机关在收齐园林绿化工程备案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答复。对按照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施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文件齐备的,予以备案;对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方案施工、备案文件资料不全、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严重影响绿地使用功能的,根据《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要求限期改正,达到相关要求后再办理备案;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法规要求的,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并交纳绿化补偿费,再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办理园林绿化工程备案的建设单位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园林绿化工程备案的,备案无效。

  第八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予以重点监管。对违反《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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