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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14.推动养殖方式转变,加强养殖水域的监督和管理。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制定生态养殖规划,健全养殖环境技术规范,实施“测水养殖”,加强养殖环境监督管理。开展对重要水域的养殖容量调查和评估,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加强对养殖过程投入品的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要加强研究、推广循环水养殖技术,提高节水节能水平。扩大水产养殖标准化生产范围,控制养殖废水排放,减少水产养殖对水域环境的污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水产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局等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产局。办公室
  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协调、落实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有关工作。要充分认识到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是生态修复与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以渔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体系。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
  (二)加大对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资金投入。要把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计划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争取国家支持。各级财政要在加大投入的同时统筹安排,整合各种有关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经费。提取排污费的15%、 土地出让金的1%和一定比例的海域使用金集中用于水
  生生物资源养护活动。要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投入、部门筹资、企业资金、个人捐助、国际援助等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健全水生生物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开发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交纳资源增殖保护费用,专项用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供资金保障。
  (三)加强对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类水生生物自然保护机构的水族展示、科研教育单位的教育和培训以及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及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树立生态文明的发展观、道德观、价值观,增强市民生态保护意识,提高保护水生生
  物资源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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