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菜区具备两个以上禽肉、蔬菜分开的长方形清洗池。
食物贮存间内粮食存放台距离墙和地面大于0.2米。食物贮存间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不洁物。
第七条 乡村民俗旅游户的餐厅和客房应当保持清洁卫生,有消灭苍蝇、蟑螂等有害昆虫的措施。
餐具、茶具应当清洁、无油渍,使用后清洗消毒。
每日定时清理,保持室内卫生,天花板、墙壁无蜘蛛网,地面干净无尘土。
第八条 乡村民俗旅游户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购食品原料遵守进货验收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并留存备查;
(二)自种蔬菜、水果等食品保证无毒无害,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
(三)加工食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四)易腐食品冷藏;
(五)制售凉菜做到有专人、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等安全、无害,不得使用非食品容器盛装食品及其原料;
(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用具使用前洗净、消毒;
(八)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远离厨房,妥善保管,防止游客误用。
第九条 乡村民俗旅游户加工和销售食品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加工和销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
(二)销售未加工熟透的扁豆;
(三)销售无有效保质措施的熟肉制品;
(四)购买、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五)加工游客自行采摘的野菜等食品;
(六)销售假冒及过期食品。
第十条 乡村民俗旅游户向消费者提供现场宰杀的畜禽,应当经过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乡村民俗旅游户发现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隐患,应当及时向乡镇政府和区县食品安全办公室报告。出现食物中毒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向区县卫生局报告;区县卫生局应当在1小时内将初步核查的结果向区县食品安全办公室通报。
区县食品安全办公室自接到通报的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与市食品安全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