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关于推荐2006年度全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试点企业的通知
(湘商建设[2007]4号 2007年1月16日)
各市州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与优秀试点企业的通知》(商办建设[2006]130号)要求,现将我省推荐2006年度全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试点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根据商办建设[2006]130号文件,我省2006年度可推荐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各5个,优秀试点企业3个。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办建设[2006]130号通知要求认真推荐符合条件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试点企业各1个,推荐总数不突破3个。没有达到商务部文件规定推荐条件的市州可不推荐。推荐先进名额应重点向县(市、区)倾斜。
二、推荐程序: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根据商务部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市州上报名额组织评选,按商务部确定的名额择优上报商务部。
三、上报时间及要求: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于2007年1月22日前将商务部要求的申报表,以正式文件报送至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并发电子邮件至:jsc5198@163.com。逾期不报或未按规定报送正式文件及电子文稿的市州,视同放弃。
联系人:市场体系建设处陈勋星。
联系电话及传真:0731-2287204。
附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与优秀试点企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总结和推广2006年各地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经验,学习和弘扬先进,进一步激发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商务部拟对在2006年度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试点企业进行表彰。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下述要求推荐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与优秀试点企业:
一、表彰对象及表彰条件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先进集体
1、表彰对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级、县级人民政府。
2、表彰条件
(1)在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勇于开拓,业务精,作风好,做出显著成绩或重大贡献。
(2)农家店数量。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规划完成率在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