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资金投入,提供经费保障。各级政府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的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大农村卫生投入,确保实现建设目标所需经费。
1.区(县级市)、镇政府是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主体。有农村的区(县级市)、镇设立农村卫生专项资金,由区(县级市)、镇财政安排专款解决镇卫生院人员工资补助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费补助;按照本地区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安排镇公共卫生补偿经费,纳入区(县级市)、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镇卫生院履行公共卫生职能补助。今后随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逐步提高标准。
2.市、区(县级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建立村卫生站医生补贴机制,对全市村卫生站医生给予补贴,每个行政村每年补贴1万元。2007年年底前,市财政按比例分担部分区(县级市)的补贴经费,其中与白云区、花都区和增城市的分担比例为5︰5,与从化市为7︰3;从2008年起,市财政与白云区、从化市分担经费的比例不变,花都区和增城市的补贴经费由区(县级市)本级财政负责。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的补贴经费全部由区本级财政负责。具体补贴对象为经批准列入补贴范围、在村卫生站工作的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
3.市财政从2006年起到2010年,每年至少安排3,000万元农村卫生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对困难地区农村公共卫生补偿经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并向经济落后、人口较少的农村卫生站倾斜。中心镇医院业务用房建设纳入各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其建设资金以区(县级市)、镇政府出资为主,市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的监管。各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按照科学合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经费。农村医疗服务网络项目建设经费和中心镇医院业务用房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要严格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集中支付的制度,严禁挪用。
(五)加强卫生的行业管理。按照中发〔2002〕13号文中对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的要求,理顺我市对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镇卫生院经费纳入区(县级市)卫生局部门预算,由区(县级市)财政统一划拨。
(六)加强城市医院帮扶农村镇卫生院的工作机制。组织城市大、中型医院与镇卫生院开展“一帮一”活动,采取援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学科建设等形式,对口支援镇卫生院建设。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继续推行镇、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由镇卫生院加强对村卫生站人员、经费、医疗行为、药品使用等的规范管理,可将村卫生站纳入镇卫生院的分支机构管理,派驻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站服务,将镇卫生院的服务延伸到村,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各区(县级市)可先试点、后推开,并结合本地实际创新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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