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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予以优先重点安置;对符合转业安置条件但作复员安置的土官,安置去向可适当放宽;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三)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办法。要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和帮助城镇退役士兵转变择业观念,自强自立,自谋职业。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作为安置工作的主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规划和就业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强化培训,不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能力。要切实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列入全省再就业政策扶持对象,落实相关扶持政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带头创业,把培养和使用好退役士兵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
  三、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强化政府依据政策组织安置、促进就业的职能。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自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主动为其安置、培训、就业解疑难、办实事,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要严肃安置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被评为双拥模范城(县);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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